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A.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B.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C.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D.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